近些年,隨著我國商標戰略深入推進,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與社會公眾漸行漸近,這不僅可以迅速提升商標知名度,還能夠形成合力,進一步促進產業高效發展。那么,什么是集體商標、證明商標?這兩類商標有什么區別?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其中,我國典型的集體商標有:沙縣小吃、佛山陶瓷、古鎮燈飾等。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比如“綠色食品”、“純羊毛”等。
在法律角度講,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存在一些共同特點:如注冊人注冊以后都享有商標專用權,但自己并不使用商標,而是由注冊人以外的人(集體商標是集體組織的成員;證明商標是符合商品特定品質的企業等)按照規定的條件使用。注冊人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使用都富有監督的責任等。但集體商標不同于證明商標,兩者的主要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注冊的目的不同
集體商標申請人的注冊目的是為了統一集體成員企業的產品特征、便于進行統一的廣告宣傳、便于建立集體整體的信譽、盡快達到規模經營的目的。而對產品或服務有檢測、監督能力的組織注冊證明商標的目的是為了向社會公眾證明某一商品或服務所具有的特定品質,如產品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等,并對這種特定的品質擔負保證的責任。
2、注冊的主體不同
集體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為某一組織,可以是工業或商業的團體,也可以是協會、行業或其他集體組織,而不是某個單一企業或個體經營者。證明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且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
3、商標的使用主體不同
集體商標注冊以后,凡集體商標注冊人所屬成員,均可使用該集體商標,但須按該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履行必要的手續。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而證明商標注冊以后,凡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在履行注冊人所規定的手續后,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另外,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4、其他不同
集體商標不得轉讓。而證明商標可以轉讓,但轉讓時,受證人應當提供《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四條所規定的證明文件,由商標局進行審查,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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