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們

在線客服

幫助

24小時客服:010-82326699 400-810-5999

建設工程教育網 > 政策法規(guī) > 地方法規(guī) > 正文

本溪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2013-09-27 14:35    【  【打印】【我要糾錯】

  《本溪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業(yè)經2010年6月30日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第一條 為了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依法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依照本辦法進行補償安置。

  第三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是全市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征地服務機構,負責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安置的日常管理和綜合協(xié)調及征地范圍內實物量調查工作,負責組織指導縣(區(qū))政府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qū)內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區(qū)政府(含本溪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設立房屋搬遷管理機構,配合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實物量調查和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工作,并負責進行征地地塊的前期土地整理工作。

  區(qū)搬遷服務機構負責轄區(qū)內房屋搬遷協(xié)議簽訂、房屋搬遷、被搬遷人安置補償工作。

  規(guī)劃建設、房產、人社、農委、民政、公安、工商、林業(yè)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 在征地報批前,經市、縣政府批準,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規(guī)劃控制要求,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告知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在擬征收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區(qū)搬遷服務機構對擬征地地塊進行實物量調查,測算征收土地所需費用,提出資金使用計劃。

  第七條 市財政部門會同監(jiān)察、審計部門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征地區(qū)域的實物量調查結果進行核查,核查比例不得少于30%。

  實物量調查結果與核查結果差額比例在±2%以內的,按照核查結果價值總額2‰對實物量調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獎勵;實物量調查結果與核查結果差額比例在±5%以上的,由監(jiān)察部門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并對核查部門按照差額部分50%的比例予以獎勵。

  第八條 市征地服務機構的調查結果和市財政部門的核查結果在征地區(qū)域內公示7日以上,接受社會監(jiān)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實物量核查結果進行舉報,經審計機關審計,核查結果與審計結果差額比例超過±2%的,對舉報人予以適當獎勵;核查評估機構按照委托協(xié)議,以差額部分5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市、縣政府自接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

  第十條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房屋等權屬證明到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十二條 實行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征地報批前應將征地補償費用足額預先存入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征地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 征收一般農用地,每畝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照下列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計算:

 。ㄒ唬┢缴絽^(qū)、明山區(qū)為7萬元;溪湖區(qū)為7萬元(其中本溪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為6.6萬元);南芬區(qū)為6萬元。

 。ǘ┍鞠h為3.5萬元(其中小市鎮(zhèn)為6萬元);桓仁縣為2萬元(其中桓仁鎮(zhèn)為5萬元)。

  其它地類以綜合地價標準為基礎按照系數進行調整計算:建設用地系數為1.0,未利用地系數為0.8.第十四條 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按照征地時實際種植作物的一茬產值計算。

  第十五條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的具體補償標準,由市政府組織價格、國土資源、農業(yè)、林業(yè)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征收土地上的電力、廣播、通訊、農田水利等設施,按照行業(yè)規(guī)定標準補償;廢棄不用的,不予補償。

  第十六條 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房屋產權性質、建筑面積、建筑結構、使用用途、建筑年限的認定,均以征收土地公告前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其他合法有效證件為依據。

  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貨幣補償標準和產權調換價格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價格、建設、房產等部門共同確定,并按照城市房屋拆遷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確需由所在地縣、區(qū)政府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按照房屋建設綜合成本價格予以補償;被征收土地的農民自愿放棄宅基地的,按照規(guī)定另行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 征收土地上的墳墓需要遷移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民政、林業(yè)部門發(fā)布公告;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墳墓由墓主自行遷移的,給予遷墳費用補助;逾期未遷移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民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征收土地公告發(fā)布前,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且持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的企業(yè)或個體工商業(yè)戶,依據征地前6個月的納稅證明計算停產停業(yè)損失,其中搬遷重建的,根據企業(yè)規(guī)模按照6—12個月計算;未搬遷重建的按照3個月計算。

  未經批準改變土地使用用途的,停產停業(yè)損失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市人社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國土資源部門制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所需費用,按照省、市有關規(guī)定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財政、人社部門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將需要安置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足額撥入所在地財政部門開設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

  第二十條 市、縣政府可以采取農業(yè)安置、留地安置、入股安置、再就業(yè)安置、移民安置等其他方式對被征地農民予以安置。

  第二十一條 征地補償費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征地服務機構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被征地農民名單和征地補償費分配方案,直接發(fā)放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

  征地補償費足額發(fā)放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依法交付土地。

  第二十二條 對征地補償費標準有爭議的,由市、縣政府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政府裁決。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青苗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停產停業(yè)損失有爭議的,由市政府或省政府依照有關規(guī)定裁決。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經全部轉為城鎮(zhèn)居民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剩余的少量集體土地可以依法征收為國家所有。

  第二十四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被征地農民弄虛作假、冒領或者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經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交付土地,逾期不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阻礙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征地工作中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jiān)察部門根據情節(jié)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反規(guī)定或者弄虛作假,制造、辦理和發(fā)放權屬證明等各種證照、證明,給予記大過處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參與私建濫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及他人謀取私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ㄈ┙M織或者參加聚眾鬧事,干擾和阻礙征地工作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ㄋ模┎灰婪男新氊、貽誤工作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征地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ㄎ澹┻`反規(guī)定委托或者指定評估、非法干預評估業(yè)務,對評估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等行為未依法履行監(jiān)督職責,損害征地當事人利益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嵨锪空{查結果與核查結果差額比例超過±5%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莫回頭
收藏分享:論壇
分享到:
相關新聞
  • 特色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擬題
    提升學習效果
  • 精品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擬題+1套預測試題
  • 實驗班
    3套全真模擬題+2套預測試題+考前沖關寶典
  • 定制班
    3套模擬題+3套預測題+考前沖關寶典+考前重點
  • 移動班
    以知識點為單元授課練習,
    強化重點、難點、考點
版權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lián)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lián)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本網站歡迎積極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