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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城市排水條例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糾錯】

  2002年9月29日武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充分利用城市排水設施功能,防治漬澇災害,保護城市水環(huán)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對城市產業(yè)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和大氣降水的接納、輸送、處理、排放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網、泵站、閘門、污水集中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功能上主要用于接納和輸送城市排水的明溝、明渠等,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城市排水及其設施的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但農業(yè)生產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排水工作的領導,將城市排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

  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排水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所屬的排水行業(yè)管理機構負責城市排水日常管理工作。

  各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業(yè)務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的管理機構根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開發(fā)區(qū)內有關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guī)劃和建設

  第六條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guī)劃、配套建設的原則。

  第七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guī)劃、防洪規(guī)劃、水環(huán)境功能區(qū)劃組織編制城市排水規(guī)劃,經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guī)劃,分期提出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并監(jiān)督建設單位組織實施。

  第八條 現有的和經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

  第九條 城市新區(qū)開發(fā)、舊區(qū)改建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排水設施應當按照雨、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設。在未實行雨、污水分流地區(qū),應當實行污水截流,并逐步向雨、污水分流過渡。

  第十條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排水規(guī)劃的要求。城市新區(qū)開發(fā)、舊區(qū)改建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根據城市排水規(guī)劃配套建設城市排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排水設施初步設計提出審查意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設計和建設。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其工程設計、施工、監(jiān)理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省、市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并依法實行招標投標。

  承接城市排水設施設計、施工、監(jiān)理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竣工后,應當按照規(guī)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將竣工資料交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存檔。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四條 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地區(qū)排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不得任意排放。

  第十五條 在城市公共排水管網上連接管道排水的,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ㄒ唬┙ㄔO項目平面布置圖及排水管道、出水口平面圖;

 。ǘ┡潘乃|、水量;

 。ㄈ┪鬯幚工藝;

  (四)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提出的申請,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公共排水管網上擅自連接管道排水。

  第十六條 接通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以下簡稱排水戶),應當按照規(guī)定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并且在排放口按照規(guī)劃和水量排放要求設置具有格柵和閘門等設施的專用檢測井。

  第十七條 排水戶排放的污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污水排入排水設施的水質標準,其中排放的產業(yè)廢水還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臨時排水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臨時排水許可證》。排放前應當先行沉淀。未經批準以及排放前未先行沉淀的,不得直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臨時改變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水流向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批準期限屆滿后,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九條 排水戶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質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應當立即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環(huán)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及排水設施養(yǎng)護單位,并采取應急措施。

  第二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排水設施的調度管理,保證城市排水暢通。在防汛排漬期間,城市排水設施使用和養(yǎng)護單位必須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排漬調度指揮。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落實污水集中處理的規(guī)劃和年度目標,提高污水集中處理率。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出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環(huán)境保護部門應當對污水排放量大、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排水戶排放的污水和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進行重點監(jiān)測。

  第四章 設施養(yǎng)護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由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營運單位負責養(yǎng)護。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以外的排水設施的養(yǎng)護按照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ㄒ唬┳越ㄅ潘O施由產權單位負責養(yǎng)護;

  (二)實行物業(yè)管理的住宅區(qū)的城市排水設施,由業(yè)主委員會委托物業(yè)管理企業(yè)負責養(yǎng)護;

 。ㄈ┪磳嵭形飿I(yè)管理的房屋的排水設施由其房屋管理單位負責養(yǎng)護;

 。ㄋ模┊a權不明或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城市排水設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養(yǎng)護單位負責養(yǎng)護。

  城市排水設施的維護責任劃分以交接井為界,無交接井的以城市道路規(guī)劃邊線為界,具體分界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第二十三條 城市排水設施養(yǎng)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排水設施維護技術標準,對城市排水設施進行維護,保證城市排水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

  城市排水設施養(yǎng)護單位應當在每年汛期之前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修,確保安全運行。

  第二十四條 城市排水設施發(fā)生漬水、管道破裂等事故,養(yǎng)護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趕到現場,并及時進行維修、疏通;發(fā)生坍塌、有毒物質泄漏等危害公共安全事故時,還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環(huán)保等部門報告。

  城市排水設施發(fā)生需緊急處理的事故,養(yǎng)護單位不履行養(yǎng)護責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營運單位進行搶修,其費用由養(yǎng)護單位承擔。

  排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不得阻撓。排水設施搶修應當盡量避免或者減少造成他人財產損失。

  第二十五條 搶修排水設施或者特殊維護作業(yè)時,城市排水設施養(yǎng)護單位應當向沿線排水戶通告暫停排水時間,并且盡快恢復正常排水。對生產、生活環(huán)境可能造成嚴重影響的大范圍暫停排水,應當報經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區(qū)人民政府批準,并且發(fā)布通告。

  沿線排水戶應當按照通告要求暫停排水。

  第二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排水設施養(yǎng)護單位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城市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制度和舉報投訴制度,定期對養(yǎng)護單位的維護業(yè)績和社會服務承諾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應當先還建后拆遷;還建的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原有的城市公共排水設施。

  第二十八條 在排水干線管道、明渠、排水泵站周邊3米范圍內,建造建筑物、打樁、堆放超過地面限載的重物、進行深度超過管頂的開挖施工和井點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為以及在排水設施周邊進行爆破的,應當制定確保城市排水設施安全的可行性措施,在征得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養(yǎng)護單位的同意后,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偷盜、毀損城市排水設施;

  (二)擅自堵塞、占壓、拆卸、移動城市排水設施;

 。ㄈ┫虺鞘信潘O施傾倒垃圾、渣土、污泥等廢棄物;

 。ㄋ模┫虺鞘信潘O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

 。ㄎ澹⿹p害城市排水設施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偷盜、毀損城市排水設施的;

  (二)擅自堵塞、占壓、拆卸、移動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

 。ㄈ┬陆、改建、擴建工程,其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網的自建排水設施,未按照規(guī)定的技術規(guī)范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建設的;

 。ㄋ模┰谝呀泴嵭杏辍⑽鬯至鞯牡貐^(qū),進行雨、污水混排的;

 。ㄎ澹┏鞘泄才潘O施竣工后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六)未經批準,擅自在城市公共排水管網上連接管道排水的;

 。ㄆ撸┏鞘信潘O施養(yǎng)護單位未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排水設施維護技術標準,對排水設施進行維護,造成嚴重后果的;

 。ò耍┪唇浰姓鞴懿块T批準擅自改變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水流向的;

 。ň牛┰诔鞘信潘芫W覆蓋地區(qū),不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任意排放的。

  第三十一條 在防汛排漬期間,城市排水設施使用和養(yǎng)護單位拒不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排漬調度指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 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可處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向城市排水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污泥等廢棄物的;

  (二)建設工程施工,未經批準,擅自向城市公共管網排水的;

 。ㄈ┳钄_搶修排水設施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損壞或者堵塞城市排水設施,造成他人損失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依法承擔疏通、維修以及相應的賠償責任。

  城市排水設施養(yǎng)護單位不履行養(yǎng)護職責,造成漬水、污水漫溢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疏通,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向城市排水設施超標排放污水的,由環(huán)保部門依照有關環(huán)保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違反本條例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城市排水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未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違法審批或者做出其他錯誤決定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其糾正或者予以撤銷;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1981年5月29日武漢市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武漢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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