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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建筑工程投訴處理暫行辦法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糾錯】

二○○○年三月十一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靠人民群眾對建筑活動進行監(jiān)督,及時認真做好建筑工程投訴的處理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重慶市建筑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投訴,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通過信函、電話、來訪等形式對建筑工程參建各方及管理機構在報建、勘察設計、招投標、施工許可、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資質管理、工程造價、監(jiān)理及竣工驗收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等情形進行舉報、控告、申訴的行為。

  本辦法中的投訴處理機構,是指受理投訴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級各有關專業(yè)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有關主管部門)和各區(qū)縣(自治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條 凡是本市行政轄區(qū)內的房屋等建筑工程, 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大型維修活動,以及相關的建筑構配件和預拌混凝土生產(chǎn)等活動,在建設過程中和質量保修期內發(fā)生的問題,均屬投訴范圍。

  第四條 建筑工程投訴處理實行分級管理、 歸口處理,及時、依法解決的原則。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xié)調、 監(jiān)督、歸口管理全市建筑工程投訴工作。

  市級各有關主管部門的建筑工程投訴處理工作,根據(jù)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部門分工,由各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并接受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yè)務指導。

  各區(qū)縣(自治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負責處理本地區(qū)的建筑工程投訴。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工程投訴管理的主要職責:

 。ㄒ唬┴撠熤贫ㄈ薪ㄖこ掏对V處理的有關規(guī)定和辦法;

 。ǘ┴撠熑薪ㄖこ掏对V處理的監(jiān)督檢查,對各區(qū)縣(自治縣、市)和市級有關主管部門建筑工程投訴處理工作進行業(yè)務指導;

 。ㄈ 負責處理重大的建筑工程投訴;

  (四)負責協(xié)調需多個部門或單位共同辦理的建筑工程投訴;

 。ㄎ澹┴撠煂τ绊戄^大的重點投訴和交給各區(qū)縣(自治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的投訴處理進行督辦。

  第七條 市級有關主管部門對建筑工程投訴管理的主要職責:

 。ㄒ唬┴瀼貒液褪杏嘘P建筑工程投訴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定本部門建筑工程投訴處理的有關實施細則;

 。ǘ┙M織、協(xié)調和監(jiān)督本部門的建筑工程投訴處理工作;

 。ㄈ┺k理本部門管理范圍內的建筑工程投訴,辦理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辦的建筑工程投訴。

 。ㄋ模┴撠煴静块T所辦理建筑工程投訴的立案建檔工作,并定期將投訴辦理情況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各區(qū)縣(自治縣、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工程投訴管理的主要職責:

 。ㄒ唬┴瀼貓(zhí)行國家和市有關建筑工程投訴處理的規(guī)定和辦法,制定本地區(qū)的建筑工程投訴處理的有關實施細則;

 。ǘ┙M織、協(xié)調和監(jiān)督本地區(qū)的建筑工程投訴處理工作;

 。ㄈ┺k理本地區(qū)管理范圍內的建筑工程投訴,承辦上級批辦的投訴。

 。ㄋ模┴撠煴镜貐^(qū)所承辦建筑工程投訴的立案建檔工作,并于每年一月和七月的前十五日內將半年投訴辦理情況報告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建筑工程投訴處理機構對下列投訴,不予受理,但應向投訴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jù):

  (一) 對仲裁、行政復議和訴訟結果不服而投訴的;

 。ǘ┎辉诒就对V處理機構職責范圍內管轄的投訴事項;

 。ㄈ 對具有法定效力的技術檢測、鑒定結果不服的;

  (四) 其他依法不得受理投訴的。

  第十條 投訴事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終結:

 。ㄒ唬┙(jīng)投訴處理機構或有關部門協(xié)調,爭議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糾紛得到解決的;

  (二)在受理投訴過程中,投訴人就投訴事項申請仲裁、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ㄈ┩对V人自愿放棄投訴的;

 。ㄋ模┩对V人無故不出席協(xié)調活動或拒絕與投訴處理機構聯(lián)系、配合的;

 。ㄎ澹┩对V事項有其他可以終結情形的。

  第十一條 投訴處理機構要依法督促責任方, 按照有關規(guī)定認真處理好建筑工程投訴。

  第十二條 對需要幾個部門共同處理的投訴, 投訴處理機構要主動與有關部門協(xié)商,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協(xié)同處理。

  第十三條 投訴處理機構對于投訴的信函要做好登記;對以電話、來訪等形式的投訴,承辦人員在接待時,要認真聽取陳述意見,做好詳細記錄并進行登記。

  第十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的建筑工程投訴,按屬地解決和歸口處理的原則,分別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訴處理機構或有關主管部門處理,并報告處理結果。有共同管轄權的投訴,由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投訴處理機構或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各工程建設管理的職能處、站、室、局要履行好各自的職責,認真組織和監(jiān)督查處所管的建筑工程問題。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轉給各區(qū)縣(自治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的建筑工程投訴材料,各區(qū)縣(自治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主管部門的投訴處理機構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調查和處理情況報送批轉部門。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報送調查處理結果的,必須及時說明原因。

  對于重大投訴問題和區(qū)縣(自治縣、市)查處不力的投訴問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可派人直接調查處理或協(xié)助有關方面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區(qū)縣(自治縣、 市)級投訴處理機構受理的投訴,原則上應直接派人或與有關主管部門共同調查處理,不得層層轉批,貽誤處理。

  第十六條 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發(fā)現(xiàn)問題后應當及時投訴;在投訴活動中應當對投訴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實;應當自覺遵紀守法,維護社會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十七條 對建筑工程投訴,投訴處理機構要本著實事求是、依法辦事的原則,對合理的要求,要及時妥善處理;暫時解決不了的,要向投訴人作出解釋,并敦促工程責任方盡快解決;對不合理的要求,要作出說明。處理結果顯失公平的,投訴處理機構有權按管理權限,要求對錯誤的處理結果予以糾正。

  第十八條 對注明聯(lián)系地址、電話和聯(lián)系人姓名的投訴,要將處理的情況及時通知投訴人。

  第十九條 在處理建筑工程投訴過程中, 不得將投訴中涉及到檢舉、揭發(fā)、控告等情況,透露或者轉送給被檢舉、揭發(fā)、控告的人員和單位。

  第二十條 對在投訴處理工作中弄虛作假、 拖延推諉及其他不按規(guī)定辦理投訴事項的,要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依照紀律處分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及分管領導的責任。

  工作人員在投訴辦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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