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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建筑工程擔保試行辦法

2000-12-22 09:46    【  【打印】【我要糾錯】

  沈建管發(fā)[2000]30號

  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和完善市場機制,降低工程風險,確保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jīng)濟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參照國際慣例,結合具體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新建、改造、擴建的建筑工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建管局)是本市建筑工程擔保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擔保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工程擔保可以采用保證、抵押、質押和定金四種方式。

  第二章 投標擔保

  第五條 投標擔保是指投標人在投標報價前或者在投標報價的同時向招標人提供的擔保,保證投標人一旦中標,即按招標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簽約承包工程。

  第六條 投標擔保要采用銀行保函、擔保公司擔保書和投標定金擔保等方式,具體方式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并報市建管局核準備案。

  第七條 投標擔保額度為投標總價的1%.

  第八條 投標擔保的有效期應超出投標有效期的28天,對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標擔保的投標,招標單位可視為不響應招標而予以拒絕。

  第九條 采用銀行保函或者擔保公司擔保書的,除不可抗力外,投標人在開標后的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或者中標后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與招標人簽訂工程合同的,由提供擔保的銀行或者擔保公司按照擔保合同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招標人收取投標定金的,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將投標定金返還給中標人和未中標人。除不可抗力外,投標人在開標后的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或者中標后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與招標人簽訂工程合同的,招標人可以沒收其投標定金;招標人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應當向中標人雙倍返還投標定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章 承包商履約擔保

  第十一條 承包商履約擔保是指保證承包商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所做的一種經(jīng)濟承諾方式。

  第十二條 承包商履約擔?梢圆捎勉y行保函、擔保公司擔保書和履約保證金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同業(yè)擔保方式,由實力強、信譽好的承包商為其提供履約擔保。

  第十三條 履約擔保額度為:

 。ㄒ唬┎捎脫屯瑯I(yè)擔保方式的,為合同價的15%;

 。ǘ┎捎寐募s保證金方式的(包括銀行保函),為合同價的10%.

  第十四條 采用第三方擔保(保證擔保)的,承包商由于非業(yè)主的原因而不履行合同義務時,由擔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承擔擔保責任:

 。ㄒ唬┫虺邪烫峁┵Y金、設備或者技術援助,使其能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

 。ǘ┲苯咏庸茉擁椆こ袒蛘吡硪捊(jīng)業(yè)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維續(xù)履行合同義務;

 。ㄈ┌凑蘸贤s定,在擔保額度范圍內,對業(yè)主的損失支付賠償。銀行保函的擔保責任,主要是在擔保額度內,對業(yè)主損失支付賠償。

  第十五條 采用履約保證金的,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即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中標人不履行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shù)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履約保證金可以是現(xiàn)金,也可以是支票、銀行匯票或銀行保函;業(yè)主不得挪用承包商的履約保證金。

  第十六條 承包商履約擔保,提倡采用同業(yè)擔保方式,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ㄒ唬┮患壻Y質企業(yè)可以為同資質或低于本單位資質的企業(yè)提供擔保;

 。ǘ┒、三級資質企業(yè)可以為低于本單位資質的企業(yè)提供擔保;

  (三)四級資質以下的企業(yè)(含四級)不能提供擔保。

 。ㄋ模┠腹究梢詾槠淙Y或者控股的子公司提供擔保。

  同業(yè)擔保應當遵守國家關于企業(yè)之間提供擔保的有關規(guī)定,不允許兩家企業(yè)互相擔;蛘叨嗉移髽I(yè)交叉互保。

  第十七條 對于一些大型或特大型工程采用第三方擔保(保證擔保)時,可以由若干保證人實行共同保證,并按照《擔保法》的規(guī)定,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金額的,按約定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金額的,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 業(yè)主支付擔保

  第十八條 業(yè)主支付擔保,其實質是業(yè)主的履約擔保,須同承包商履約擔保對等實行,即業(yè)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約擔保的,也要同時向承包商提供支付擔保。

  第十九條 業(yè)主支付擔?梢圆捎勉y行保函或者擔保公司擔保書的方式。造價在5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也可以由業(yè)主依法實行抵押或者質押擔保。

  第二十條 業(yè)主支付擔保應是金額擔!,F(xiàn)階段實行分段(一般為合同價的10%-15%)滾動擔保。本段清算后進入下段,否則,施工單位可依據(jù)擔保合同要求擔保人承擔支付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承包商履約擔保及業(yè)主支付擔保合同簽定后須報市建管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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