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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考試輔導資料:安全生產相關法律二十一

2010-10-20 14:25  來源:來源于網絡  字體: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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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適用范圍包括空間范圍、時間范圍和主體及其行為范圍。

  1.空間的范圍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適用范圍涵蓋了在我國國家主權所及范圍內從事礦產資源開發(fā)、建筑施工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等活動。這里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在我國領土、領空范圍內從事上述活動的企業(yè)以外,領水的范圍既包括我國的內陸水域,又包括領海海域和其他海域,既包括領海毗連區(qū),又包括200海里海洋專屬經濟區(qū)。在我國海域從事礦產資源尤其是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開發(fā)的生產活動比較多,有關中國企業(yè)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yè)的安全生產活動,應當受《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調整,應當依法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司證。

  2.時間的范圍

  依照國務院令第397號令的決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在對其公布施行前的礦山企業(yè)、建筑施工企業(yè)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yè)是否適用的問題上,作出了特殊的規(guī)定?!栋踩a許可證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yè),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向安全生產頒發(fā)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xù)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罰”。該條規(guī)定說明《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對其生效之前的企業(yè),也是適用的。

  3.主體及其行為范圍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對人的效力范圍包括從事礦產資源開發(fā)、建筑施工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等活動的自然人,又包括法人和非企業(yè)法人單位。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礦產資源開發(fā)、建筑施工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等活動的所有企業(yè)法人、非企業(yè)法人單位和中國人、外籍人、無國籍人,不論其是否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論其所有制性質和生產方式如何,都要遵守《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各項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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