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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師輔導資料《法律》:申辯權

2012-08-15 16:41  來源:  字體:  打印

  問:申辯權的行使范圍是什么?

  答: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認定、證據(jù)提取、適用法律和行政處罰種類、幅度持有異議的,有權為自己辯解并提出證據(jù),要求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予以調(diào)查核實。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對行政相對人申辯的事實、證據(jù)和理由予以調(diào)查核實,依法作出給予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責任編輯: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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