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yè)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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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物業(yè)管理師考試知識點:租賃合同

2014-02-11 11:30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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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租賃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租賃合同應當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shù)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租賃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負有以下義務:(1)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2)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3)瑕疵擔保責任。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承租人享有以下權利:(1)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2)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3)取得收益的權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4)對租賃物的優(yōu)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承租人負有以下義務:(1)按照約定的方法和性質使用租賃物。(2)保管租賃物。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3)支付租金的義務。(4)返還租賃物的義務。租賃關系終止后,承租人應及時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tài)。

  3.租賃合同中的風險承擔

  由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給租賃物造成的風險,由租賃物的所有人承擔。由于租賃物滅失,租賃合同部分或全部無法履行時,《合同法》規(guī)定,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責任編輯:小蜻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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