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yè)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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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物業(yè)管理師考試知識點:民事主體

2014-02-11 15:12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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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各國普遍承認的民事主體是自然人(個體)和法人(組織體中的一種),我國把其他組織(法人之外的特定組織體)也列入民事主體。

  (一)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是能夠承擔權利義務的資格,是成為民事主體的前提條件。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能夠以自己的行為獨立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是以年齡和智力狀況的不同來區(qū)分的,我國民法劃分為三種: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16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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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不同于自然人的地方在于它是組織體,是人的集合或財產的集合。但并非所有的組織體都是法人,法人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

  1.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1)依法成立。法人的設立要合法,設立目的、宗旨、設立方式、組織機構、經(jīng)營范圍、成立程序等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jīng)費。法人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要獨立參加各種民事活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需要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必要的財產是指與法人的性質、經(jīng)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財產。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名稱是法人之間相區(qū)別的標志。組織機構是法人形成自己的意思并執(zhí)行該意思的機構,是法人實際參加民事活動的執(zhí)行者。法人的場所是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能夠以其經(jīng)營管理或所有的財產對自己的債務獨立承擔責任,而不是由法人的組織者或參加者承擔。

  2.法人的分類

 。1)企業(yè)法人:是以生產經(jīng)營為活動內容,獨立進行經(jīng)濟核算,自負盈虧,并向國家納稅的單位。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yè)法人、集體所有制企業(yè)法人、私營企業(yè)法人、中外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法人、中外合作經(jīng)營企業(yè)法人和外資企業(yè)法人等。

  (2)非企業(yè)法人:是不直接從事生產經(jīng)營的法人,主要以國家管理和非經(jīng)營性社會活動為內容。包括國家機關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

  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兩者的范圍相同,都要受到其經(jīng)營范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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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在我國,其他組織主要指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jīng)營戶、個人合伙等。

責任編輯:小蜻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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